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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修订审议“被叫停”? 修订遭遇业内多方质疑!
日期:2015-7-14 14:06:07

7月1日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不少委员建议,对机动车限行、限购、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等规定,再作斟酌。去年12月,实施了14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启动修订,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法律条文从100条增加到125条,几乎达到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66条)的两倍。

被业界寄予厚望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却引起业界争议,一些专家担忧此次修订力度不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更是表示,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如果继续用《环境保护法》的现有规范和原则性方法,不体现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性,那么修订意义不大,修订审议应暂缓。

专家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审议应暂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整体不错,有很多亮点,毕竟法律的修订很难令各方都满意。”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亦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目的是想通过本次修法把新时期的大气污染问题治理好,如果法律无法执行或者效果不好的话,修订意义不大。

常纪文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属于立法重大问题,相关意见值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在公益诉讼、区域联防联控等问题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只是把《环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搬过来,没有超越甚至是质的飞越。

杨朝霞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像《环保法》一样进行大修大改。她建议,在机动车限行上应进行类型化管理,对客运车、物流用车、公务车、私家车等不同类型用途的车辆设计不同的限行政策,同时还可采取收取拥堵费,提高停车费等经济辅助措施。此外,大气污染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的,应该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等。

具体而言,常纪文认为,目前二审的修订草案存在立法思路含糊不清等五大核心问题。比如,各界普遍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围绕区域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立法,如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动态的、细化符合大气环境实时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而且,大气污染区域化已成事实,区域协同发展甚至一体化发展是国家今后发展的基本模式,为此,修订草案应当花大气力在这方面进行预防性的制度构建,而不仅仅是在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方面做出规范。”

除此之外,常纪文也认为,修订稿对大气污染的现状与防治对策也把握不到位,制度与机制设计严重缺乏。他分析说,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形态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时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既有工业点源的污染,也有生活面源的污染,还有交通工具的污染。它们对区域性雾霾都有大的“贡献”,各自所占的“贡献”比重都不容忽视,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常纪文表示:“以上问题属于立法的重大问题。”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处于二审阶段,如果不引起充分重视,按照惯例,三审一般不会作大的修改和大的突破就会予以通过,“如果是这样,这部立法修订将是一次失败的立法修订”。

常纪文建议暂缓《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二、三审,废弃现有的稿子,重新做功课,另行起草法律条文。

代表声音:大气污染防治细节待厘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令狐安表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指出,二次审议稿除第27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外,对其他部门的具体职责没有明确。他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比如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关系的监测由谁负责,大气污染的危害性怎么评估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18条首次出现“重点大气污染物”这个概念时,应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将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化合物、温室气体等囊括其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祖善说,大气污染中相当一部分污染源来自机动车船尾气排放,有的城市机动车污染占污染总量的30%以上,甚至高达40%。他呼吁“逐步提高机动车燃油标准并逐步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政奎指出要重视臭氧污染防治。他说,臭氧污染的危害比PM2.5更严重,且防治难度更大。在有些地区,一段时期臭氧取代PM2.5成为首要污染物。他建议加大对臭氧的监测,并及时公布臭氧指标。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则建议,环保部门对农业生产中大量喷施除草剂对大气和人的危害加强监管。例如种植玉米后,农民要喷洒一种名叫“封闭”的除草剂,鉴于这种药剂能在空气中飘浮传播,环保部门应对农业除草剂对大气污染和人身安全的影响给予研究、监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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