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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履行责任,接受谁监督?
日期:2015-5-25 10:55:05

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于不依法履行责任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众有两种监督方式:一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二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举报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单位是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构。

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和环保民间组织,对环境公益诉讼寄予厚望。有人可能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其实不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直接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被诉。

二、接受本级人大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时间段是“每年”,对频率没有明确规范,各地可以根据实情灵活掌握。

报告内容有3项:一是环境状况,二是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三是重大环境事件。报告也可以纳入其他内容。

法律对报告形式没有具体要求。按照一般做法,可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也可以专门单做报告。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因其是区别于常规性报告的特定事件,需要做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此类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和处理情况等。

如果采用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应当遵守相应程序。去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曾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

三、接受上级政府监督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负责,是我国行政管理体系决定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考核权和监督权,是对有关法律的补充和细化。

所谓考核权,是上级政府考核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并将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所谓监督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上级政府发现下级政府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给予处分,可以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同时,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的,上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今年驻马店市被环境保护部约谈前,市环保局已先后3次致函平舆县政府,要求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27家皮革企业。这就是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履行监督权的表现。

四、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监督

环境保护部《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提出,由“以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查督并举、以督政府为主”。上级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两种法定权利:区域限批和向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此外,还有一种手段越来越常见,即约谈。

区域限批是最强硬手段,而第二项法定权利,提出处分建议,作用亦不可小觑。

约谈,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上级环保部门监督下级,于法有据。

约谈与区域限批不同,看似不影响地方发展,但其直击人物内心,影响地方及其主官的形象,威慑作用相当大。

五、接受法律监督

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向法律负责,是不言而喻的。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来说,最主要的是要依法行政,特别是程序要合法。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9种追责情形,其中,有3条与地方政府密切相关,分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除了这些规定,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还有党纪国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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